更佳管理命令 - 完善管理計劃
捍衛清淨與法治:法庭判決與監管進程
為確保竹林禪院的道場清淨與組織管理的健全,釐清產權與管理機制的法律基礎至關重要。本區塊整理了近年來關於「曼華堂」組織監督與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法律裁決,以及推動行政監管的具體進程。關鍵法庭判決與法律地位釐清
在過去幾年中,透過司法途徑,我們成功釐清了許多關於組織架構與成員資格的爭議,為未來的健全管理奠定了不可動搖的法理基礎。1. 確認慈善事業守護人身分
上訴法庭判決 ([2018] HKCA 488)
上訴庭的這項裁決具有重大意義。法庭推翻了原訟法庭的初步判決,正式確認了相關持份者在法律上具有「訴訟身份」(locus standi)。
此判決詳細分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慈善團體的監管責任,以及佛教組織在香港法律下的特殊架構。它確立了真正心繫道場的成員,擁有合法地位作為「慈善事業守護人」,有權並有責介入糾正管理亂象,防止慈善資產遭到濫用。
2. 產權歸屬與成員資格裁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決摘要 (HCMP 496/2017 & HCA 595/2019)
2023年的這份重要判決,針對「曼華堂」的土地與財產控制權作出了明確的定讞。法庭明確指出,任何試圖違反《曼華堂簡章》的決議均屬無效。
法庭裁定:現任成員絕對不可無視既有規定,隨意任命(例如委任三名男士)成為堂成員以圖掌控土地與財產。這項判決終止了俗家人透過不當程序把持出家人職位及驅趕出家人成員的亂象,捍衛了發起人與正當成員的合法權益。
推動完善的管理計劃 (Management Scheme)
法律判決釐清了權利與義務,但要徹底解決「堂」這種傳統習俗組織缺乏監管、無需公開財務及成員更迭無註冊機制的歷史遺留問題,必須建立長效的行政監管機制。基於上述的法律判決基礎,一眾成員正積極草擬並倡議設立符合當代法規與《曼華堂簡章》精神的管理計劃 (Management Scheme)。這是一套具備約束力的架構,旨在:
- 財務透明:確保所有慈善捐款與資產均用於弘法與慈善用途,並受公眾與政府監督。
- 制度化管理:建立清晰、合法且符合佛教戒律的成員選拔與交接機制,杜絕私人把持。
為推動此方案的落實,我們已持續向特區行政長官及相關政府部門(如華人廟宇委員會或律政司)呈交正式的請願與倡議書,促請當局正視管理爭議,及早介入調查並協助設立該管理計劃。
判決書的重點:
- 曼華堂管理不善,在處理姑太存款的收受和/或退還方面沒有建立適當的程序和系統;
- 違反私隱條例,非法截斷員工電話服務,法庭認為,曼華堂對投訴置之不理,這表明他們似乎不了解隱私問題,此後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來確保他們未來不會有任何隱私問題。
- 曼華堂沒有委任為知客的合資格人員,也沒有被堂委任為處理臨時住宿安排的合資格人員,亦沒有適當的制度來處理臨時住宿安排 ,故此,驅逐年老僧人的做法於理不合;
- 自2018年3月中旬起,曼華堂設置障礙物,封鎖唯一一條供公眾進入芙蓉山及其他公共道路的車輛道路,法庭認為,曼華堂過去曾表現得很霸道和不理性,沒有考慮釋照融法師和她的訪客與及觀音巖的其他訪客和信徒 ,曼華堂應該向法院尋求解釋和澄清 ,當公款用於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時,曼華堂的行為並不符合慈善信託的利益。
- 曼華堂對外事務的管理和行政,影響公眾,例如附近寺廟的年長僧尼、年長和貧窮的姑太,以及其他使用道路的信拜者/訪客。 法庭發現這些事務管理不善和/或曼華堂以非理性的方式行事。 曼華堂的行政管理混亂,在管理和行政方面,特別是對外事務,在實現慈善目標方面,沒有建立任何適當或有效的制度和明確的指導方針。
- 法庭指出,一所由王美珍成立的私人公司 - 歡喜心,高度參與竹林禪院的法會和/或補救工程,而為何舉辦的宗教活動或進行工程要通過另一個人或實體作為分包商進行和/或安排,曼華堂的開支和報銷以及歡喜心帳目不符,有理由引起人們對堂的財務可能存在不當和/或管理不善的擔憂。 無論如何,曼華堂在組織任何宗教儀式和進行工程時都必須經過歡喜心,這一事實表明曼華堂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務事務;王美珍、兩名女司理潘潔芳及歐陽順美與及雷靄霞的證據,令人困惑和不可靠;法庭認為王美珍根本不是一個可靠或可信的證人。
- 曼華堂沒有適當解釋2017-2018年期間所有收據/捐款的去向。 雖然法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王美珍、釋光明或曼華堂在安排中有任何不當行為,或證明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曼華堂資金的使用有任何違規行為,但處理這一問題的複雜方式再次引起關注。
- 《曼華堂簡章》第4條和第5條的適當解釋,法庭認為,擔任(ii)至(v)中的4個職位(當家、司理、典座和知客) 的曼華堂成員,即6或7名成員(取決於知客的數量)必須是曼華堂的成員,並且必須是比丘尼。
- 現任女司理歐陽順美和潘潔芳不是出家人,過去和現在都沒有資格擔任司理。 釋果恆是僧人,不是成員,沒有資格做當家。 釋光明,如前所述,不是成員,沒有資格成為知客。 雷靄霞不是出家人,沒有資格當典座。
- 潘、歐陽和雷曾有資格成為第4條規定的堂成員。 然而,王美珍沒有資格成為堂會成員,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是前成員的弟子。 但是,他們四人都沒有資格擔任《曼華堂簡章》內第5條或第6條規定的任何職務。王美珍即時被剔除曼華堂成員資格。
- 法庭確信潘和歐陽都沒有表現出適當履行管理和/或行政職責和/或財務職責的能力,並且他們的能力遠遠低於人們對像曼華堂這樣擁有可觀資金的慈善機構的司理所期望的任何合理標準;故此,取消歐陽及潘為曼華堂司理的委任。
- 法庭認為,《曼華堂簡章》中沒有關於罷免成員的規定,無論有無理由,罷免兩名出家人成員(通定及通慧法師)的決議均無效。
- 法庭認為修訂《曼華堂簡章》以容許所有非現有成員的弟子或指定繼承人的堂人為非出家人士(不論男女)及/或容許第5條及第6條所列的職分全部由非出家成員擔任是有悖於曼華堂成立的初衷、宗旨和原則。無論如何,《曼華堂簡章》確實需要進行全面審查和/或修訂。
- 法庭信納(1)曼華堂的事務管理不善及/或堂某未能在管理及行政(尤其是對外事務)方面建立適當或有效的制度及明確的指引,以履行其慈善目的; (2) 曼華堂方已證明無力管理自己的財務;(3)歐陽、潘不具備擔任司理的資格,應予免職;(四) 其中一名現任成員,即王美珍,曾/沒有資格成為成員,應予除名;(5)現任成員中沒有人有資格擔任第5條和第6條中的任何職務;(6)應對《曼華堂簡章》進行全面審查。
(判決書原文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