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與組織
1961年的香港佛教與廟宇背景
1961年的香港,四大廟宇分別是東普陀講寺、竹林禪院、弘法精舍及寶蓮寺。當時東普陀講寺與竹林禪院分別住有30及100名「姑太」(Lay Women/GuoTai)。當時香港其他的登記佛教廟宇有187間,其中119間是比丘尼廟宇,然而規模小、管理雜亂,佛教界開始覺察到有更妥善廟宇管理的需要。一直以來,廟宇管理完全掌握在方丈/住持之手。然而,竹林禪院是一個例外:曼華堂擁有土地大部份所有權。1964年,融秋法師將擁有的兩個地段也送贈予竹林禪院,組成了今天竹林禪院四十多萬平方呎的土地。
組織架構演變與成立有限公司之嘗試
1948年《公司條例》大幅修訂,取消了「慈善公司不能持有多於2英畝土地」的規則。雖然曼華堂不是法人團體,但為了維持出錢買地發起人的土地權益並強化管理,竹林禪院在1961年6月委託關祖堯律師樓辦理註冊成立「竹林禪院有限公司」。重點是將由發起人共同擁有的土地業權,改為由有限公司持有,發起人變成股東。1963年完成了公司章程的印製,但該公司最終並沒有註冊成立。
值得留意的是,在1961年之時,曼華堂各發起人誤以為竹林禪院的土地,因當時法例的“限制”,不能用壹名或多名或全體發起人登記為持有人,故有成立有限公司的舉動,事實上,當時的竹林禪院土地,約90%以「曼華堂」名義持有,餘下的是在融秋法師個人名義之下(法師在1964年將所有土地贈予曼華堂);1971年,曼華堂與政府達成換地協議,形成至今的約409,500平方公尺土地,仍然以「曼華堂」名義持有,並沒有被法例所限制。
傳統習俗組織的管理漏洞
本港幾乎所有的廟宇事實上是「子孫廟」,方丈職位是終生制且為業權人。長久下來,位置往往傳給了親屬或同宗人士。時至今日,竹林禪院的土地仍由曼華堂持有,但在沒有遵守章程的「堂」管理下,漏洞百出。作為傳統習俗組織,「堂」沒有法律可以規管,無需公開財務情況予公眾,成員更迭亦無註冊方式。這容許了俗家人擔任出家人職位,甚至驅趕出家人成員,在四名俗家人把持下,引發了後續嚴重的管理與法理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