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華堂的傳統
背景
「祖」和「堂」("祖堂") 是中國傳統宗族由來已久並有數以百年計歷史,一般來說,祖堂是土地持有的組織,祖堂的出現,可追溯至宋朝皇祐二年(1050年)。1 祖堂的傳統習俗主要是為了祭祀先祖及團結宗族而設立,1911年清朝覆亡後,祖堂在內地已不復存在。在香港,自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簽訂以來,祖堂在新界得到保留,使得新界成為一個特殊的活化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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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華堂管理的竹林禪院開光啟用 1932年10月23日 (to commemorate 通慧法師) |
1905年生效的《新界條例》使活化石得以延續,尤其是「堂」這種在香港被視為"非法人組織"的團體,在便於管理的情況下,在上世紀初期,仍被港英政府所接受。「堂」是一種傳統的管理組織,為「祖」而設立的「堂」,大多數是為管理祖產和祭祖目的而存在,稱作「蒸嘗」,同時也有教育及福利等職能,這樣的「堂」稱為家族堂(Family T'ong)。
家族堂以外,亦有宗教及商業性質的堂,這類堂不一定由同一宗族的成員組成,不一定有宗族或祖;根據《新界條例》,這類堂(擁有土地的話)亦須由司理代表3 ;曼華堂便是一個宗教堂(Religious T'ong)。
曼華堂成立於《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簽訂後30年;1928年,融秋和尚與跟隨他由廣州華林寺來港的弟子及信眾,包括比丘尼釋茂淸、釋茂常、釋茂顯、釋茂霞 、釋茂寬等,向南約理民府的華民政務司登記成立曼華堂,成立目的是通過建立及管理一所佛教廟宇,實現「弘揚佛法、濟老助貧」的宗旨;年多後的1930年1月份,融秋和尚與弟子購買在芙蓉山的第一塊土地(現竹林禪院浮屠寶殿),融秋和尚出任曼華堂首任司理人,開始興建竹林禪院,1932年建成開光啟用,曼華堂成為土地擁有人並管理建於其上的竹林禪院。4
曼華堂是單純的宗教堂,在當時有規模的寺院當,曼華堂是唯一的「團體」去管理寺院,其他寺院則多以「個人擁有土地」的方式管理,如東普陀講寺便是一例;這裡的「團體」是傳統的「經營方式」,在1898年後,不容於英國普通法,不俱備法人地位,但因管治需要,被保留下來。
竹林禪院奉臨濟正宗黃龍派下廣西周華寺十四代祖 - 勝林老和尚為竹林禪院之初祖,融秋和尚則為開山祖師,如同為擁有宗族的「祖」所成立的「堂」一樣,曼華堂採用與祖堂一樣的管理制度,但曼華堂最大的傳統特色是廟宇的最重要職位:當家、司理、知客及典座均須要身為成員的出家人擔任;而竹林禪院的「寺產悉歸公有」的訂明,與「蒸嘗」可謂異曲同工。5
土地
曼華堂自1930年購入首塊土地後,至今擁地超過40萬平方呎,由曼華堂按《新界條例》第15條以司理人名義持有,然而,土地並不屬於曼華堂,而是由所有發起人(及並其承繼人成員)共同/聯權(co-ownership)擁有。6
發起人
曼華堂有8名發起人,分別是比丘尼釋茂淸、釋茂常、釋茂顯、釋茂霞 、釋茂寬、釋茂雲、釋茂願及優婆夷伍茂法,如同宗族一樣,該8名發起人是曼華堂成員,各自成為一「房」,可指定承繼人,以便接替為成員。
徒弟
8名發起人之中,有7人是出家人,在符合佛教教理、維持廟宇運作及職位須要出家人擔任等要求下,該7名發起人的承繼人,必須是出家人,而且是比丘尼。成為徒弟的過程是由師傅引領徒弟返回竹林禪院,在客堂向眾人宣告並記錄,到祖堂拜祭祖師及參見大和尚。
承繼人
挑選承繼人一般由發起人(或其承繼者)負責,亦可由發起人商討代選之;成為承繼人必須是發起人的徒弟,再進行「掛牌」儀式,該儀源自宗族添「丁」的「點燈」(懸掛燈籠)傳統習慣,以表示隆重其事及公告各人週知7;「掛牌」做法是在客堂外懸掛一道告示,公告某法師成為發起人的承繼人,「掛牌」七天,首天由該承繼人宴請眾人(請齋),進行普佛及禮祖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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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示範 mimetic & illustrative propose on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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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示範 mimetic & illustrative propose only |
成員
在掛牌儀式後正式成為發起人的承繼人,繼承該房的法脈,但並不是曼華堂的成員;在若干時間之後,由於前任的辭職或去世,才成為曼華堂成員。由於「堂」是非法團組織,不受《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的監管,簡單地說,除祖堂司理因持有土地需要向政府註冊及登記外,祖堂成員基本上"由祖堂說了算";習慣上,祖堂會向在1925年按《華人廟宇條例》成立的華人廟宇委員會申報成員名單,然而,該申報是否有法律效力仍是含糊不清,主要原因是華人廟宇委員會稱《華人廟宇條例》沒有賦權該委員會核實祖堂成員資格的權力,故該委員會對祖堂申報的資料準確性並沒有責任。
引伸問題
隨著時間推移、承繼人的更迭及土地的利益,曼華堂的結構產生了兩個大問題:1) 俗家人搶佔管理; 2) 曼華堂成員身份隨意更改。
俗家人搶佔管理
曼華堂歷年出現過數名俗家人成為成員、由俗家親屬承繼、目不識丁的司理人、有毫不相關的男士成為成員、俗家成員利用私人公司介入廟宇服務、封鎖鄰近廟宇道路、違反私隱條例等等嚴重管理問題,一切都在俗家人完全操縱下發生。8
雖然法庭在2023年作出判決,下令律政司介入竹林禪院,作出更住管理安排,但路途仍然遙遠。
曼華堂成員身份隨意更改
曼華堂成員身份可隨意更改的最大的問題根源,主要原因華人廟宇委員會的態度及做法;雖然政府尊重祖堂的傳統,不介入祖堂事務源自歷史及不該厚非,但當某人(例如銀行)欲核實「堂」成員名單時,除司理人之外,只能向華人廟宇委員會查詢,但該委員會卻指成員名單乃由「堂」自行提供,委員會對其準確性不負責任。
至此,問題顯而易見,任何人似乎沒有可能得知誰是真正的「堂」成員,但偏偏曼華堂是公眾慈善團體,涉及廣泛的公眾利益;上訴法庭在2021年就相關問題作出精闢的分析。9
上訴法庭探討了《華人廟宇條例》的一些條款。 這是1928年頒布的一項法規,起草風格相當過時。 法庭認為,對於華人廟宇委員會在《華人廟宇條例》下適當履行法定職責而附帶的權力,有一些基本假設。
上訴法庭清楚知道華人廟宇委員會扮演著控制華人廟宇財務的角色是合理的,但同樣可以合理地爭辯說,華人廟宇委員會或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登記員,負責保存《華人廟宇條例》第5條規定的登記冊,登記申請和查詢的實際處理是由華人廟宇委員會完成的,華人廟宇委員會在適當管理華人廟宇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時,應該進行干預,是可以合理爭論的。
華人廟宇委員會在監督華人廟宇的管理方面可以發揮法定作用,這是可以合理爭論的,這種作用是行政性的,應該與對成員爭議的司法補救同時發揮作用。 在司法覆核中,申訴人試圖迫使華人廟宇委員會發揮其行政作用,而不是尋求華人廟宇委員會對成員資格作出司法裁決。在司法裁決之前,華人廟宇委員會應按照《華人廟宇條例》的要求採取行政行動,以維護公共利益。
在仍沒有法例可以監管祖堂及法改委的慈善法建議早在2012年提出但乃沒有作用的情況下,法庭似乎是唯一能比較有效阻止慈善事業崩壞的方法,同時,回到發起人的初心及按照傳統,仍然可以是法律手段外的一種補救。
BBF
參考:
1. 薜浩然(2019)
2. 薜浩然(2023)
3. CACV138/1995及HCA595/2019
4. HCMP496/2017及HCA595/2019
5. 曼華堂簡章第6及7條
6. "..so that the property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t'ong is not owned by the t'ong but is in the co-ownership of the members of the t'ong recognized as such under customary law." - Anthony Richard Dicks, SC, 2004
7. 釋光圓(潘錦蘭)(2003)
8. HCMP496/2017及HCA595/2019
9. CACV26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