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曆1961年

1961年的香港,四大廟宇分別是東普陀講寺,竹林禪院,弘法精舍及寶蓮寺,寺內比丘及比丘尼的數目,以東普陀講寺的100名佔最多,其次是竹林禪院及寶蓮寺各約50名,弘法精舍則只有比丘10名,此四廟宇代表殖民地的大型廟宇;得留意的是,東普陀講寺及竹林禪院另各住有分別30及100名「姑太」(Lay Women/GuoTai)。(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0)

香港當時其他的登記佛教廟宇,有187間,其中119間是比丘尼廟宇,然而,這些並不能真正被稱為「廟宇」,他們規模少,僧侶數目少,管理雜亂,有個別竟提供麻將耍樂,乒乓球活動,而方丈卻是文盲等現象,(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98)

這些地方更像“茅廬/庵室”而非廟宇。其時戰後十多年,香港人口及經濟急促增長,佛教徒的數目也在上升,南方與北來的僧侶之間的磨擦增加,佛教界開始覺察到有更妥善廟宇管理的需要。

一直以來,廟宇管理完全掌握在方丈/住持之手,包括土地擁有權(以大型廟宇而言,竹林禪院是一個例外,曼華堂擁有土地大部份所有權,融秋法師擁有的兩個地段,也在1964年送贈予竹林禪院,組成了今天竹林禪院的四十多萬平方呎土地)。理論上,在方丈之下分有4個部門:1) 廟宇管理,包括財政、膳食及招待;2) 知客;3) 教規監管;4) 僧侶管理。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 此結構共有48個職位,但比其時香港大部份廟宇的出家人數目還要多,似乎難以有效管理。

1961年竹林禪院記錄 (to commemorate 通慧法師)

1948年<<公司條例>>的大幅修訂,針對戰後的人口急劇增加帶來的經濟復甦,加上內地動盪不安(例如應對「中國公司」和「香港中國公司」的問題),及隨之而來韓戰的爆發,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社會出現許多有關“成立公司”的討論及法例的修改,其中訂明“慈善公司”不能持有多於2英畝土地的規則被取消,該些慈善公司再不能持有土地(獲港督特許除外)(Hansard 1946-1961),這個問題,對佛教廟宇(慈善目的)的影響似乎很大。

儘管曼華堂不是公司(法人團體),相關條例未對其構成“即時危險”,但1961年6月,竹林禪院委託關祖堯律師樓辯理註冊成立有限公司,名為「竹林禪院有限公司」,重點之一是將由發起人共同擁有(Anthony Richard Dicks, SC, 2004)的土地業權,改為由有限公司持有,發起人變成股東。1963年完成公司章程的印制,但該公司最終並沒有註冊成立。

擬備的章程 (to commemorate 通慧法師)

值得留意的是,在1961年之時,曼華堂各發起人誤以為竹林禪院的土地,因當時法例的“限制”,不能用壹名或多名或全體發起人登記為持有人,故有成立有限公司的舉動,事實上,當時的竹林禪院土地,約90%以「曼華堂」名義持有,餘下的是在融秋法師個人名義之下(法師在1964年將所有土地贈予曼華堂);1971年,曼華堂與政府達成換地協議,形成至今的約409,500平方公尺土地,仍然以「曼華堂」名義持有,並沒有被法例所限制。

成立有限公司的另一好處似乎是籍此強化管理,由相對完善的公司條例的角度出發,此舉無疑是正確,一份完備的公司規管文書,的確可以起有效管理的功能;不過,本港幾乎所有的廟宇事實上是「子孫廟」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方丈/住持的職位是終生而並非3年一任,他本人亦是廟宇的業權人(情況隨更多廟宇成立有限公司而有所改變),但一位真正的佛教禪師,通常不具備現今俗稱的“籌款能力”,相反,能維持一所廟宇的方丈/法師,通常也染有許多“世俗習氣”(例如,非常熱衷於物業投資或背後經營生意),長久下來,方丈/住持的位置就給了親屬或同宗的人士。(Usually, his final choice lights on someone who is a close relative of his by family or religious lineage—hence the term "father-to-son".  -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

1961年香港佛教沒有大事發生,跟隨香港公司註冊《公司條例》法律架構的演變,竹林禪院在同年卻嘗試成立有限公司,重要目的不在改善管理,而在維持出錢買地發起人的土地權益;但最終沒有付諸實行;時至今天,竹林禪院的土地仍由曼華堂持有,但由沒有遵守章程的「堂」管理下,漏洞百出,容許了親屬俗家人當出家人職位及與發起人沒關係的俗家人成為成員,更驅趕出家人成員,在四名俗家人把持下,混亂不堪,例如,一名負責「香燈」的和尚,一躍成為「首座」和「當家」,再“被擁立”為「大和尚」,結果法庭裁決一概不接受。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2023] HKCFI 1392 54 334)

BBF


曼華堂比丘尼的改革要求

2017年,曼華堂(竹林禪院)管理混亂,產生許多違反慈善信託原則及佛教教義及傳統的事情,最終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2023年5月30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7A(b)(ii)條,針對竹林禪院頒下「更隹管理命令」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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