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通慧法師

農曆九月廿二日,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裡,我們懷著敬意與感恩,紀念通慧法師的受戒日。通慧法師俗姓黃,在2010年,成為曼華堂發起人茂願公一房的繼承人,並加入為曼華堂成員。法師於2012年在台灣受菩薩戒,心懷慈悲,承擔起弘法的重任。

通慧法師

2017年,法師在大嶼山頓隱之時,曼華堂(竹林禪院)非法加入三名俗家男子,公開宣稱成為曼華堂成員。通慧法師深感憂慮,故聯同一眾曼華堂繼承人及成員,上書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要求正視慈善事業及資產被吞噬的問題,亦去信全體竹林禪院人員,曉以大義,要求回復佛門清靜地及各操控竹林禪院的俗家人不要執迷不悟,更提出改革曼華堂的多項建議。

不幸的是,2017年12月20日,四名操控竹林禪院的俗家人決議將所有包括通慧法師在內的出家人追逐出曼華堂。慧師因受刺激,於翌日身體不適,送往大嶼山醫院,兩日後病情加劇,轉送瑪嘉烈醫院。2017年12月24日晚,法師在病床上向信眾表示,其並無過錯,只想一心保護竹林禪院的道場,不要流入俗家人及外人之手,對於遭到虛假的惡意指控,更被無理驅逐出曼華堂,感到無比悲痛。

2017年12月31日晚,通慧法師圓寂,讓人心痛,法師的離世無疑是由於有心人所導致,令所有愛戴法師的人深感遺憾。

通慧法師由前曼華堂司理釋光圓法師為發起人釋茂願公挑選為徒弟,後來掛牌成為繼承人,並在曼華堂的歷史中留下深刻的印記。通慧法師的加入,標誌著一眾出家成員們重振曼華堂宗旨及目的的決心,即曼華堂的比丘尼管理竹林禪院,縱使多年來曼華堂都有俗家人成員及為數不多,但光圓法師深明此風不可長,故在其年暮之時,仍努力將合資格的比丘尼,挑選成為繼承人。

曼華堂仍有待進行更佳管理安排的工作,曼華堂發起人及過去所有比丘尼的心願仍待實現。通慧法師之離世是有心人之故而引致,讓我們感到無比痛心;所有涉及慧師離世的人,將愧對內心深處蘊藏著無限深厚的慈悲的通慧法師。

通慧法師雖不多言,但內心深處蘊藏著無限深厚的慈悲與內斂的智慧,堅決捍衛道場,默默付出,讓每一位接觸慧師的人都感受到深深的平靜與安慰。

寄語

「心存善念,行善積德,靜水深流,內心光芒照亮他人,方能圓滿菩提。願眾生勿以貪欲侵佔佛法之境,恪守清淨。」

西曆1961年

1961年的香港,四大廟宇分別是東普陀講寺,竹林禪院,弘法精舍及寶蓮寺,寺內比丘及比丘尼的數目,以東普陀講寺的100名佔最多,其次是竹林禪院及寶蓮寺各約50名,弘法精舍則只有比丘10名,此四廟宇代表殖民地的大型廟宇;得留意的是,東普陀講寺及竹林禪院另各住有分別30及100名「姑太」(Lay Women/GuoTai)。(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0)

香港當時其他的登記佛教廟宇,有187間,其中119間是比丘尼廟宇,然而,這些並不能真正被稱為「廟宇」,他們規模少,僧侶數目少,管理雜亂,有個別竟提供麻將耍樂,乒乓球活動,而方丈卻是文盲等現象,(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98)

這些地方更像“茅廬/庵室”而非廟宇。其時戰後十多年,香港人口及經濟急促增長,佛教徒的數目也在上升,南方與北來的僧侶之間的磨擦增加,佛教界開始覺察到有更妥善廟宇管理的需要。

一直以來,廟宇管理完全掌握在方丈/住持之手,包括土地擁有權(以大型廟宇而言,竹林禪院是一個例外,曼華堂擁有土地大部份所有權,融秋法師擁有的兩個地段,也在1964年送贈予竹林禪院,組成了今天竹林禪院的四十多萬平方呎土地)。理論上,在方丈之下分有4個部門:1) 廟宇管理,包括財政、膳食及招待;2) 知客;3) 教規監管;4) 僧侶管理。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 此結構共有48個職位,但比其時香港大部份廟宇的出家人數目還要多,似乎難以有效管理。

1961年竹林禪院記錄 (to commemorate 通慧法師)

1948年<<公司條例>>的大幅修訂,針對戰後的人口急劇增加帶來的經濟復甦,加上內地動盪不安(例如應對「中國公司」和「香港中國公司」的問題),及隨之而來韓戰的爆發,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社會出現許多有關“成立公司”的討論及法例的修改,其中訂明“慈善公司”不能持有多於2英畝土地的規則被取消,該些慈善公司再不能持有土地(獲港督特許除外)(Hansard 1946-1961),這個問題,對佛教廟宇(慈善目的)的影響似乎很大。

儘管曼華堂不是公司(法人團體),相關條例未對其構成“即時危險”,但1961年6月,竹林禪院委託關祖堯律師樓辯理註冊成立有限公司,名為「竹林禪院有限公司」,重點之一是將由發起人共同擁有(Anthony Richard Dicks, SC, 2004)的土地業權,改為由有限公司持有,發起人變成股東。1963年完成公司章程的印制,但該公司最終並沒有註冊成立。

擬備的章程 (to commemorate 通慧法師)

值得留意的是,在1961年之時,曼華堂各發起人誤以為竹林禪院的土地,因當時法例的“限制”,不能用壹名或多名或全體發起人登記為持有人,故有成立有限公司的舉動,事實上,當時的竹林禪院土地,約90%以「曼華堂」名義持有,餘下的是在融秋法師個人名義之下(法師在1964年將所有土地贈予曼華堂);1971年,曼華堂與政府達成換地協議,形成至今的約409,500平方公尺土地,仍然以「曼華堂」名義持有,並沒有被法例所限制。

成立有限公司的另一好處似乎是籍此強化管理,由相對完善的公司條例的角度出發,此舉無疑是正確,一份完備的公司規管文書,的確可以起有效管理的功能;不過,本港幾乎所有的廟宇事實上是「子孫廟」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方丈/住持的職位是終生而並非3年一任,他本人亦是廟宇的業權人(情況隨更多廟宇成立有限公司而有所改變),但一位真正的佛教禪師,通常不具備現今俗稱的“籌款能力”,相反,能維持一所廟宇的方丈/法師,通常也染有許多“世俗習氣”(例如,非常熱衷於物業投資或背後經營生意),長久下來,方丈/住持的位置就給了親屬或同宗的人士。(Usually, his final choice lights on someone who is a close relative of his by family or religious lineage—hence the term "father-to-son".  - Homles Welch, RASHKB 1961 101)

1961年香港佛教沒有大事發生,跟隨香港公司註冊《公司條例》法律架構的演變,竹林禪院在同年卻嘗試成立有限公司,重要目的不在改善管理,而在維持出錢買地發起人的土地權益;但最終沒有付諸實行;時至今天,竹林禪院的土地仍由曼華堂持有,但由沒有遵守章程的「堂」管理下,漏洞百出,容許了親屬俗家人當出家人職位及與發起人沒關係的俗家人成為成員,更驅趕出家人成員,在四名俗家人把持下,混亂不堪,例如,一名負責「香燈」的和尚,一躍成為「首座」和「當家」,再“被擁立”為「大和尚」,結果法庭裁決一概不接受。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2023] HKCFI 1392 54 334)

BBF


監管慈善性質的廟宇

香港幾乎所有的廟宇屬慈善性質,但香港並沒有監管慈善團體的法例,所謂的慈善團體或組織,其實只是按《稅務條例》第88條獲得慈善免稅的地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委”)在2013年12月6日發表了《 慈善組織》 報告書 (“報告書”)。

“香港目前沒有一套正式和既定的慈善組織註冊制度,亦沒有一個特定政府機構在這方面肩負整體責任。現有的慈善組織名單,例如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准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名單,並不是一份包含香港所有慈善組織的全面和確證的名單,而慈善組織也並非必須把名稱記錄在這份名單內。由於沒有一份全面和確證的慈善組織名單,因此公眾人士無法在所有個案中確定某一組織的慈善組織地位。這個情況令人日益關注,因為這類組織為數不少,而且所籌募的金錢數額十分龐大。在公眾普遍支持下,法改會建議所有(一)向公眾募集現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二)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 -  (報告書摘錄)

慈善組織的架構類別分別有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社團及信託等;當中的社團組織,分為法團組織(根據《社團條例》註冊)及非屬法團組織(非法人組織),「曼華堂」便屬於一個非法人組織或準法人組織(quasi-unincorporated entity)不具法律地位,故此不能以組織的名義或代組織訂立合約、起訴與被起訴 (報告書3.4)。

1963年擬定的章程

另一方面,以公司或社團架構運作的慈善組織,每年要公開其財務報表,公眾亦可通過查冊知悉相關組織的管理人是誰,達到一定程度上的監察功能;然而,「堂」因是 “傳統習俗組織”,沒有法律可以規管,同作為慈善組織,「堂」無需公開財務情況予公眾,「堂」成員更迭亦無註冊方式,一切由「堂」“說了算”。

法庭在一樁判決顯示了「堂」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是如何的混亂:2017年10月30日,「曼華堂」在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決議,任命三男士為管理層成員,所任命的三男士不是出家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是任何創始成員、堂的成員或前成員的徒弟,三人與堂沒有聯繫,只稱其為香港知名人士 ([2023] HKCFI 1392, 279) 。法庭認為,委任三名男士的決議,確實試圖違反《曼華堂簡章》,接納或任命這三位男士成為堂成員,這是一個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因為現任成員似乎認為他們可以無視《曼華堂簡章》的規定,任命他們希望成為堂成員的任何人 ([2023] HKCFI 1392, 280) 。這些“任何人”一旦被任命,就可輕易掌控廟宇所有的一切,包括土地、管理和財產。

如組織內禁若寒蟬,誰人可有效監管?肯定的答案是近乎渺茫,因沒有「身份」去要求有關當局干預,也難以向法庭尋求濟助;2018年,上訴法庭就此問題作出了詳細分析;該上訴案的上訴人,正是向法庭要求頒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業守護人」(paren patriae) 身分介入曼華堂(竹林禪院),作出更佳管理的安排,但在原訟法庭,被判定沒有「訴訟身份」(locus standi) 向法庭提出申索。

上訴庭直接推翻了原訟法庭的判決,指上訴人實際上超過或不同於普通公眾所擁有的利益,而這些利益可使他有資格提起訴訟 (針對曼華堂(竹林禪院)的混亂管理) (…materially greater than or different from that possessed by ordinary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ich may qualify him to bring this proceeding) ([2018] HKCA 488, 54)

上訴庭歸納出三項理由:

  1. 香港對慈善團體的監管和和團體本身對公眾的責任;
  2. 佛教組織的架構;
  3. 構解法例第57A章(信託條例)時必須考慮香港和英國的差異  

1. 慈善團體的監管和和團體本身對公眾的責任

香港公眾對慈善團體的監管和和團體本身對公眾的責任,遠遠落後於擁有完善和理想制度的英國,雖然在普通法下早已存在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業守護人角式保護公眾利益,但以公眾對慈善團體的監管和和團體本身對公眾的責任而言,此並非適當的做法,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3年已就這些問題提出相當詳細的意見和建議,可惜至今還未進行 ( [2018] HKCA 488, 20, 33)


2. 佛教組織的架構

南懷瑾(1918-2012),這個時代的一位重要禪宗學者,在他的著作《中國佛教發展史略》中指出,中國佛教在唐代的高峰期間,有十個不同宗派, 而每宗派各有其支派。到清朝末期,基本上只剩下三個主要宗派(基於中國佛教傳統),即「禪宗」, 「淨土宗」和「天台宗」。雖然民國時期對佛教的興趣有所恢復,今天情況仍然非常相似。但不像西方宗教,如天主教或英國聖公會信仰,在架構中有頂層的領導者,這些中國佛教宗派並沒有這樣的中央領導者。

儘管這種分散的形式,佛教的共同主旨(最簡單的形式),佛教徒遵循所有生物的平等和惻隱之心。他們還必須遵守行為和思想的規條。對於那些立誓受誡成為僧侶的比丘和比丘尼們,必須遵守更多與其身份相符的規條。「叢林制度」的規則也規範了佛教寺廟的運作和管理。申請人是否有資格啟動訴訟程序,需要重新考慮,以確保有關當局能夠妥善調查投訴。( [2018] HKCA 488, 52-55)


3. 香港和英國的差異

我們的法律體系有或異於外地,其次,我們的社會現實情況亦不同,這些差異會引出法庭在解構立法目的不同的結論。香港和英國的不同之處,香港佛教廟宇的情況在英國是沒有的,這種差異是在構解法例第57A章(信託條例)時必須考慮的,就本案眾多事實而言,上述提及的差異是引領我們給與上訴人身分一個更寬廣的構定。( [2018] HKCA 488, 57-58)

在該上訴案,林文瀚法官在慈善團體的監管和和團體本身對公眾的責任之部份作出極為詳盡的分析,但在法改委發表了報告書後的11年,仍沒有什麼進展和改變,可能是基於自身利益,也可能濫用宗教自由之名,總之,有關曼華堂(竹林禪院)的各項法庭裁決,值得深入研究,尤其是佛教廟宇。

BBF

延伸閱讀 -  2023年法庭判決


臨濟正宗 - 融秋老和尚創建香港荃灣芙蓉山竹林禪院碑記

蓋聞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而弘道藉其法宇行証亦依之以為緣故須達布金希文捨宅者其昔實深而彌遠也若是則竹林禪院之創建豈偶然哉溯自民國元年  融師宿因頓顯薙髮於廣西博白縣周華寺依  建良大師薙髮師祖 勝林老人命往参禮 榖琳老人於鼎湖蒙 穀老之啟迪慕諸方之道風遂於民國三年與 筏可 茂峯 靈禪三師結伴出粵 笩師逕投金山坐禪師與茂靈二老則詣寶華山圓具此後行雲流水聽故参方朝禮名藍親炙諸宿其慧業功勳遂肇基於此矣迨民十三参畢返粤與張謇居士於廣州西來初地華林寺辦南華佛學院恭請 寶靜 茂峯二法師分主講經及佛七法會民國十六年來港駐
竹林禪院舊山門 (Special Collection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錫於大埔石鼓壟三次獲夢 地藏菩薩民國十七覓得芙蓉勝地並得弟子茂清茂常茂顯茂霞茂寬茂雲茂願伍茂法暨諸善信之協助乃於此奠基而創建竹林禪院院也開山之初墾土擘石事必躬親其誠所至而致不倒單者竟三載有餘手胼是胼足胝更餘事耳廾一年冬浮屠寶殿落成翌年特請博白周華寺住持 勝林老和尚蒞臨傳授戒法其後廾五年春舉行生死佛七二十六年二十八年再由 融師親身及 茂芬老和尚兩度傳戒暨啟建水陸道場勝利後再建水陸法會山門由是興隆儼然為港中名剎矣 融師生平最大願望厥為完成大雄寶殿之偉構但為港府法例所限延至六十三年始得安協翌年十一月初一由 融師親自主持奠基典禮素願卒償老懷慰暢慰之際詎竟積勞成疾畧示微恙而圓寂矣時民六五年七月十七日也門弟子奉其全身舍利恭痊寺左以供安息而思謦欬 融師生於遜清光緒十三年為臨濟正宗黃龍派下周華寺十五代祖 建良師之徒法名能澄字融秋廣西博白人也現本寺徒眾等恪遵遺命已將大雄寶殿天王殿大三門等工程次第完成并擇定本年十月十四日舉行落成典禮及啟建水陸道埸特立碑記上慰
融所在天之靈下告十方知識俾知空山靈雨本是天然晝楝飛夢乃欣勝境而荆棘草萊遥想創闢之艱難焄驀肅穆定兆千定之鼎盛備記由來永念前賢踵事增華緬思來者

攝山沙門釋超塵撰文   桂林莫德光書

佛曆二五二六年歲次壬戌十月十四日立

竹林禪院碑記


出家承繼人收徒及掛牌

 出家承繼人收徒及掛牌儀式

目的:

日期:

時間:

地點:

2023年法庭判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2023年5月30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7A(b)(ii)條,針對竹林禪院頒下「更隹管理命令」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2023] HKCFI 1392),命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業守護者」(parens patriae)身份,介入竹林禪院及協助法院處理《更隹管理命令》的格式和範圍;香港佛教聯合會於2023年11月15日被任命為竹林禪院(曼華堂)的臨時管理人及司理人,全權管有竹林禪院的資產及管理。


判決書的重點

  1. 曼華堂管理不善,在處理姑太存款的收受和/或退還方面沒有建立適當的程序和系統;
  2. 違反私隱條例,非法截斷員工電話服務,法庭認為,曼華堂對投訴置之不理,這表明他們似乎不了解隱私問題,此後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來確保他們未來不會有任何隱私問題。
  3. 曼華堂沒有委任為知客的合資格人員,也沒有被堂委任為處理臨時住宿安排的合資格人員,亦沒有適當的制度來處理臨時住宿安排 ,故此,驅逐年老僧人的做法於理不合;
  4. 自2018年3月中旬起,曼華堂設置障礙物,封鎖唯一一條供公眾進入芙蓉山及其他公共道路的車輛道路,法庭認為,曼華堂過去曾表現得很霸道和不理性,沒有考慮釋照融法師和她的訪客與及觀音巖的其他訪客和信徒 ,曼華堂應該向法院尋求解釋和澄清 ,當公款用於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時,曼華堂的行為並不符合慈善信託的利益。
  5. 曼華堂對外事務的管理和行政,影響公眾,例如附近寺廟的年長僧尼、年長和貧窮的姑太,以及其他使用道路的信拜者/訪客。 法庭發現這些事務管理不善和/或曼華堂以非理性的方式行事。 曼華堂的行政管理混亂,在管理和行政方面,特別是對外事務,在實現慈善目標方面,沒有建立任何適當或有效的制度和明確的指導方針。
  6. 法庭指出,一所由王美珍成立的私人公司 - 歡喜心,高度參與竹林禪院的法會和/或補救工程,而為何舉辦的宗教活動或進行工程要通過另一個人或實體作為分包商進行和/或安排,曼華堂的開支和報銷以及歡喜心帳目不符,有理由引起人們對堂的財務可能存在不當和/或管理不善的擔憂。 無論如何,曼華堂在組織任何宗教儀式和進行工程時都必須經過歡喜心,這一事實表明曼華堂沒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財務事務;王美珍、兩名女司理潘潔芳及歐陽順美與及雷靄霞的證據,令人困惑和不可靠;法庭認為王美珍根本不是一個可靠或可信的證人。
  7. 曼華堂沒有適當解釋2017-2018年期間所有收據/捐款的去向。 雖然法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王美珍、釋光明或曼華堂在安排中有任何不當行為,或證明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曼華堂資金的使用有任何違規行為,但處理這一問題的複雜方式再次引起關注。
  8. 《曼華堂簡章》第4條和第5條的適當解釋,法庭認為,擔任(ii)至(v)中的4個職位(當家、司理、典座和知客) 的曼華堂成員,即6或7名成員(取決於知客的數量)必須是曼華堂的成員,並且必須是比丘尼。
  9. 現任女司理歐陽順美和潘潔芳不是出家人,過去和現在都沒有資格擔任司理。 釋果恆是僧人,不是成員,沒有資格做當家。  釋光明,如前所述,不是成員,沒有資格成為知客。 雷靄霞不是出家人,沒有資格當典座。
  10. 潘、歐陽和雷曾有資格成為第4條規定的堂成員。 然而,王美珍沒有資格成為堂會成員,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是前成員的弟子。 但是,他們四人都沒有資格擔任《曼華堂簡章》內第5條或第6條規定的任何職務。王美珍即時被剔除曼華堂成員資格。
  11. 法庭確信潘和歐陽都沒有表現出適當履行管理和/或行政職責和/或財務職責的能力,並且他們的能力遠遠低於人們對像曼華堂這樣擁有可觀資金的慈善機構的司理所期望的任何合理標準;故此,取消歐陽及潘為曼華堂司理的委任。
  12. 法庭認為,《曼華堂簡章》中沒有關於罷免成員的規定,無論有無理由,罷免兩名出家人成員(通定及通慧法師)的決議均無效。
  13. 法庭認為修訂《曼華堂簡章》以容許所有非現有成員的弟子或指定繼承人的堂人為非出家人士(不論男女)及/或容許第5條及第6條所列的職分全部由非出家成員擔任是有悖於曼華堂成立的初衷、宗旨和原則。無論如何,《曼華堂簡章》確實需要進行全面審查和/或修訂。
  14. 法庭信納(1)曼華堂的事務管理不善及/或堂某未能在管理及行政(尤其是對外事務)方面建立適當或有效的制度及明確的指引,以履行其慈善目的; (2) 曼華堂方已證明無力管理自己的財務;(3)歐陽、潘不具備擔任司理的資格,應予免職;(四) 其中一名現任成員,即王美珍,曾/沒有資格成為成員,應予除名;(5)現任成員中沒有人有資格擔任第5條和第6條中的任何職務;(6)應對《曼華堂簡章》進行全面審查。

(判決書原文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30年代的竹林禪院

筆名江山故人的香港戰前旅行家及專欄作家黃佩佳有關竹林禪院的介紹,時為1935年:

"竹林禪院居芙蓉山之腰,禪宇巍峨,自青山道遙望,可見之也。該處原屬荃灣鄉紳葉錦泉、張慶祥之物業。民國十八年,融秋法師,自廣西來,相地建禪林,至芙蓉山而樂之。遂於是年夏曆十二月初三日,向葉張二氏購此地。翌年開始建築,至廿一年落成。廿三年由勝林和尚主持開戒典禮。受戒者廿餘人,現有男女淨侶五十餘人。住持融秋法師,廣西博白縣人也,嘗充黃明堂部屬。蓋久歷戎行者,交游亦廣,與鐵禪上人及紀修和尚頗善。民國三年,祝髮於博白縣周華寺,曾到普陀四次,朝寧波觀宗寺,亦為諦閑弟子,其為人,藹然可敬,道貌岸岸,談吐風生,人一望知為有道之僧人也。

禪院去西樓角村落至近,由腐竹寮側登山,坭徑廣平,逶迤而上,約行十分鐘,即扺其山門。門為灰砂所建,形若牌坊,顏“芙蓉山竹林禪院”,無配聯,亦無鏤刻之飾,福德祠居其左。附近林木疎落,沿坡荒草蔓延,狀至蕭索。踏級而進,左右各為園地。復升,則為廣台,此禪宇之所在也。南面而立者,有樓巍然,高二層,七、八間相連,牆塗白色,桷簷楹,不甚修美。居中一間,有扁題曰:“浮屠寶殿”。其右顏曰:“蓮宗堂”,此三字為民國廿一年季夏黃信維所題者,配以南海霍仁生所撰之聯云:“法海泛慈航,大地眾生憑濟渡﹔名山棲古寺,十方善信願皈依。”樓前左右兩端,分立小屋兩座,都三四間相並者,望衡對宇,如正殿之左右手。居左者,尚在建築中。右者為方丈室,為客堂等。客堂有門聯曰:“山色淡隨僧入院,松聲靜與客談玄”,內懸鄒魯所書唐詩屏條四幅,並題聯曰:“言有出入時來去,從無書字到公卿。”方丈室陳設尤雅,且備書闕書桌,並置文具等,當代名人題字甚夥,小坐其間,俗慮盡捐也。


正殿奉釋迦佛,又有仰光石所製成之佛像,高三尺,質瑩如白雪,膩如羊脂,髹以金色輪廓,絢爛奪目,華貴無倫。青山禪院方丈室內之大士像,不若其精巧也。殿之正中,立七級浮屠一座,為肇慶樟木所製者。高二丈,全髹金漆,光彩炫人。每層簷角,繫以銅鈴,塔內奉菩薩四十五尊。其周繞以木欄,用示淨地,遍設聽經座,旁懸鉅鐘,重千餘斤,全屬銅質,高四尺餘,鐘口直徑約三尺,新界禪林之有大鐘者,如觀音山凌雲寺、杯渡山青山寺及大嶼山昂平之般若殿,皆不及其大也。

殿之壁間,懸聯最多,為該院落成時各淨侶所題贈者。程景宣(竹韻)題云:“月淨雲閒,賦戍招鶴﹔霜寒雨歇,書仿來禽。”十年磨劍室主何俠題云:“紫竹林中觀自在,芙蓉山上現如來。”鐵禪上人行書立軸云:“秋光明如閣,霜氣入楓林﹔石出沙為岸,西峰又夕陰。”柱間亦有其所書之隸字聯云:“一切眾生,當如此處為是塔﹔三千世界,皆應供養散諸華。”乃廣州妙峰堂所題贈者。

又有杜其章一筆書成之“無量壽佛”四字。紙長五尺,書法活躍而有神。聞為彼到游時,寺僧為張紙於地,俯首奮筆所書成者。南京攝山棲霞寺若舜大師亦有題聯云:“慈悲護法,繼美鼎湖﹔圓明秋月,宇宙蒙恩。”原文蓋如是者。或可書作:“護法慈悲,鼎湖繼美﹔圓明秋月,宇宙蒙恩”者也。

住持融秋法師言,蔡松坡之弟松青,嘗居此數月。東涌華嚴閣之遠參法師,亦嘗到此講經也云。該院雖非擅林泉之勝,惟地臨山之腰,俯瞰荃灣景物,歷歷在望,青衣峙立中流,瀉影海上,悠然靜逸,如美人臨鏡梳頭,亦足以游目騁懷者。故游荃灣之人,亦多知有千佛山之東普陀與芙蓉山之竹林禪院也。"《香港新界風土名勝大全》

由此可見,竹林禪院曾有許多珍貴的對聯、字畫、牌匾等,浮屠寶殿的物器更是不可多得。

釋茂雲法師(寬慧法師)

寬慧法師祖籍廣東順德人,1935年向虛雲老和尚求受三歸,觀本老法師為引禮;1937年,時年41歲,於竹林禪院皈依融秋和尚為徒,字「茂雲」。1947年於南華寺依止老和尚出家受戒,法號「寬慧」。

釋茂雲法師(寬慧法師)

茂雲法師為曼華堂發起人,早於1932年便已經幫助竹林禪院,為建寺籌款,別號「六姑」的她為興建舊東及西兩幢宿舍貢獻甚多,法師亦購入芙蓉山其他土地,成為日後眾多廟宇的所在;1938年,茂雲法師成為曼華堂第三任司理人,1949年,茂雲法師辭去曼華堂司理人,接任為志蓮淨苑第四任住持。


雖然茂雲法師有許多別名,但購入的土地均使用「張茂雲」的名字;1959年12月31日,茂雲法師與黃法明居士分別捐出接連竹林禪院北面的共兩萬五千呎土地,興建虛雲和尚紀念堂,安放在同年圓寂的虛雲老和尚舍利子。茂雲法師在1965年底於志蓮淨苑圓寂。

釋意明(宏光法師)

釋意明法師為在任最長的司理人(1971-2003),法師俗姓李,祖籍廣東鶴山縣,年幼赴安南,隨家人做生意,及後到港,協助曼華堂前司理人及志蓮淨苑第四任住持釋茂雲(寬慧)法師於戰後重建志蓮淨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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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師利用其溫和敦厚和刻苦耐勞的個性,與生意經驗,為當時志蓮淨苑生產的手工製品不斷打開了市場,使重建志蓮得到良好發展。

意明法師禮茂雲法師出家,為曼華堂茂雲法師一房的承繼人。法師與另一位司理人釋光圓法師一起努力,建成竹林禪院的大雄寶殿及兩幢大型宿舍,法師在任期間,力主曼華堂的成立宗旨應明確予以確定,曼華堂於1985年6月14日取得按稅務條例第88條的慈善免稅地位。

釋意明法師在2015年圓寂,法師在曼華堂的承繼人是釋惟正(光正)法師。



釋光圓法師

釋光圓法師為其中一位在任最長的司理人(1976-2007),法師俗姓潘,名錦蘭,祖籍廣東南海,1927年隨融秋和尚由廣州到香港,皈依融秋和尚,禮意果法師出家,法名果滿,字光圓。

法師每事必恭,與另一位司理人釋宏光(意明)法師一起努力,建成竹林禪院的大雄寶殿及兩幢大型宿舍;法師在1976年成為曼華堂司理,為其師公發起人釋茂清一房的承繼人;法師在任期間,力主曼華堂的成立宗旨應明確予以確定,曼華堂於1985年6月14日取得按稅務條例第88條的慈善免稅地位。
釋光圓法師

法師的另一重大貢獻乃為曼華堂重訂章程,名曰《曼華堂簡章》,重訂的原因是原曼華堂的成立文書,經政府當局確認,已於二戰時期遺失,故法師根據自1929年始的傳統,將曼華堂宗旨、承繼方法、職位要求等重要條款,重新在1985年訂定《曼華堂簡章》。

釋光圓法師在2014年圓寂;法師在曼華堂的承繼人是釋通定法師。

曼華堂比丘尼的改革要求

2017年,曼華堂(竹林禪院)管理混亂,產生許多違反慈善信託原則及佛教教義及傳統的事情,最終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2023年5月30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7A(b)(ii)條,針對竹林禪院頒下「更隹管理命令」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2023] HKCFI 1392),命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業守護者」(parens patriae)身份,介入竹林禪院及協助法院處理《更隹管理命令》的格式和範圍;香港佛教聯合會於2023年11月15日被任命為竹林禪院(曼華堂)的臨時管理人及司理人,全權管有竹林禪院的資產及管理。

早在2017年底,一眾曼華堂承繼人(比丘尼)已公開提出竹林禪院的問題,要求社會人士及政府部門介入,保障公眾利益及維持竹林禪院為一清淨道場。

一眾曼華堂承繼人(比丘尼)在2017年11月8日聯合發表了「還竹林禪院一所莊嚴正法道場」的行動綱領,其附帶的聯署,收到各地法師及信眾超過1000個聯署:

還竹林禪院一所莊嚴正法道場

還竹林禪院一所莊嚴正法道場


茂芬大和尚

茂芬方丈,本姓楊,合浦人,該縣偉人輩出,有聲於者衆,彼鄉人士,多重功名,獨茂芬方丈思想脱侻視富貴如浮雲,性喜靜寡言笑,少年在鄉耕耘,稍長好與外方人交遊,漸領畧佛理,不久心境豁空,乃毅然棄俗出家,在周華寺披髮,其師祖融理大師,性純和,童真入道,戒行如冰雪,數十年如一日,收弟子必以慈祥,嚴肅而教誡,常聆彼云,[信願行心堅決,無面斷念佛,一聲佛號,能消百刦障魔,即生極樂世界]。大師雖高,信願行心,如出家之初,勤勞不怠,恒禮佛達旦,壯者猶不及其精神,方丈得衣砵傳真,慈悲心腸,一如其師,年廿五,受具大湖,寄别龍山,白雲閒遊,参諸十方,訪善知識,以故遍歷國內,廣結善緣,且天性純篤,學行俱優竹林禪院慕其名,延為方丈,今日山門面目,換然一新,十方善信,熱烈到來虔参者,皆多得方丈之感召,猶憶淪陷時期,方丈每早肩鋤領衆,耕田自給,山門始賴保存,數十僧眾不致餓死,其刻苦耐勞精神,實非常人所可及也。[妙林]


竹林禪院第四代住持,任內歷數名曼華堂成員的增加。茂芬公為融理公之徒。融理公和融秋老和尚乃建良公之徒。茂芬公與融青二公于民國甲子年(1924)在廣西博白縣馬田堡創建金蓮寺。茂芬公是香港佛教聯合會發起人之一,曾任該會第一屆理事。

融秋法師傳

融秋法師,廣西博白人也,誕前一刻,有老衲由外入閨,雙親咸認此子是老僧誕生,故改名僧現,時光緒十九年,七歲開蒙,十五開諸,十九奔走革命事,二十錠守上林,友家得金剛經閱讀,其解釋「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略有所感,付思人生,如滄海一粟,若不求真,終受塵世毀滅,念功名富貴,終屬浮雲,於是毅然辭職,隻身赴周華寺,時建良大師,方在大雄寶殿禮佛,法師雙足跪地,哀求披度,建良大師顧之曰,壯青年是國家柱石,應獻身社會,為民族奮鬥,建立不世之勳業,何故遁跡空門,灰心至此!法師立志已決,絕不為動,嗣得建良大師答允,曰,爾心既決,出家人,必須苦練修行,遂收為弟子,隨待寧禪大師同諧寶華山,受浩靜和尚,羅漢期戒,及三壇大戒,共一千七百餘人。


旋在該寺修淨土法門數月,聆鎮江金山,江天寺融通老和尚,道德高深,禪定過人,復趨謁參學,繼往普陀朝禮觀音大士,往寧波阿育王,禮佛靈體,親睹舍利燦放毫光,因此發願朝天下名山,但當時困於旅費,後得奎福寺貫如和尚資助,與寧禪筏可等六人北上,由上海步行至天津北平,大南關,居容關,萬里長城,抵五台山圓通寺,費時半載,已將東南西北中五台勝跡遊畢,再赴峨眉山,大香山,西藏,印度,緬甸,安南,暹羅各地各剎朝禮,既畢,買舟而歸,抵上海,忽染痢疾,日數十次,百藥無效,自忖世緣盡矣,忽病榻夢中,似聆人馬交雜之聲,洶湧而來,視之皆面目猙獰,如牛獄卒,駭甚不敢作聲,躲身於荔圓樹林之中,覺人馬越來越近,正惶急聞,忽睹一金色輝煌之巨人,身若水晶,透徹內外,從西便行前,所經山石自開,既至身前舉手,摩其頂,曰,爾欲去否?繼曰,在世隨順世,度生需示生,隨緣莫慳法,慳法莫隨緣,言已豁爾驚醒,原來是南柯一夢,病頓若失,喜對眾曰,吾疾愈矣,皆訝其愈何速!繼續起程返粵,過丹霞山烟羅洞,稍停留,遇李根源將軍請慈謙長老主持南華寺,慕法師名,邀請協助長老,適時局轉變,事乃止,復與貫如和尚抵北平上方山兜卒寺,得梁士貽,莊允寬,蔣維僑,郝裕倉等居士之助,重與兜卒寺,建藏樓,時籍天旱,與貫如和尚,梁居士等謁徐總統,請撥粮賑濟,得粮數千石,週濟黎民不受饑,百萬災民,感激歌頌,事後因局面急變,潛居法藏寺,隨靜權興慈兩兩位法師,研究經學年餘,軍事為將軍獲悉,親臨張煊法藏寺,護送回粵。

鄒海濱 (鄒魯) 

得鄒海濱先生之助創辦華南佛學院與佛教救世會,推動救世事業,講播佛法原理,皈依者八千餘人,民國十六年,本港弟子信徒,又邀法師來港,在芙蓉山建立竹林禪院,佔地凡一百萬尺,所有工程,悉由法師一手設計,據謂一生心血,盡萃於斯,嘗到遊者莫不稱為名山勝地得大自然,宜乎十方信眾,踴躍來歸也。

妙林

竹林禪院的創立及簡史

竹林禪院的開山祖師融秋和尚,在上世紀20年代初由北方回到廣州,得到時任國民政府要員及中山大學校長鄒海濱(鄒魯)先生的幫助,於廣州華林寺創辦「華南佛學院」與「佛教救世會」,推動救世事業,講播佛法原理,皈依者八千餘人。

20年代中,因國民政府要取用寺產及加上香港弟子信徒邀法師來港,故融秋和尚在1927年到達香港,跟隨法師來港的還有一批比丘尼及信眾,在她們的協助及資助下,融秋和尚在芙蓉山購入第一塊土地(現浮屠寶殿位置),興建竹林禪院。

融秋和尚與部分跟隨他來港及有份出資建廟比丘尼及信眾,包括茂清、茂常茂顯、茂霞 、茂寬茂法茂雲、茂願等,於1928年組成「曼華堂」,融秋和尚為首任司理人。

融秋和尚及發起人,1932年

竹林禪院在1932年11月23日開光,緊接著得到包括寬慧(茂雲)法師在內的人士協助,建成舊東及西兩幢宿舍,1933年邀請勝林老和尚主持首次開戒,之後於1937及1949年再分別舉行兩次。

1933同戒錄

1938年,竹林禪院成為「中國戰時兒童保育會 - 廣東第一分會」,救援受戰火影響的內地兒童。1953年,竹林禪院倡建義學及孤兒院。1964年,融秋和尚將兩幅土地捐贈予竹林禪院。1971年,竹林禪院以五個地段向政府換地,形成至今超過四十萬呎土地。

1979年,建成新東及西兩幢宿舍,1982年大雄寶殿開光。1991年及2006年分別開光的計有「融秋老和尚紀念堂」和「五百羅漢殿」。

1937同戒錄

2016年開始,竹林禪院在四名俗家人的掌控下,出現嚴重違反慈善信託的管理問題,高等法院於2023年5月30日頒下命令,指令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業守護者」(parens patriae)身份,介入竹林禪院,香港佛教聯合會於2023年11月15日被任命為竹林禪院(曼華堂)的臨時管理人及司理人,全權管有竹林禪院的資產及管理。

曼華堂比丘尼的改革要求

2017年,曼華堂(竹林禪院)管理混亂,產生許多違反慈善信託原則及佛教教義及傳統的事情,最終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2023年5月30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7A(b)(ii)條,針對竹林禪院頒下「更隹管理命令」 (HCMP 496/2017 HCA 59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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